近日,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考研学生“拼单”购买盗版网课案,引发关注。
据了解,原告张老师是知名研究生备考讲师,在A平台销售考研课程,案涉课程售价700元。被告小李看到有人发布150元“拼课”帖,遂支付50元参加“拼课”购买案涉课程。

网络截图
原告张老师发现某平台“张老师考研”的热搜话题中有被告小李发布的组群备考帖,其进群后又看到被告群主小赵发布“拼课”通知,并由被告小李组建“拼课”群、提供课程资源。
次日,原告张老师发布打击盗版声明。被告小李看到声明后主动到A平台购买原告张老师的正版课程,进行道歉,并提交“拼课”群中54人按总价50元的标准进行“拼课”的记录,记录显示群内成员人均支付1元购得案涉课程视频。
被告小李、小赵辩称其是备考自用,并非以盈利目的进行销售,未牟利,且及时删除课程资源,被告小李事后也购买正版课程,并未侵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小李通过“热搜”发帖引导其他考生加入微信群,群主小赵通过群内发通知,引导群成员参与低价付费“拼课”,使公众可以通过小李的网盘提取码,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课程,故共同侵犯了张老师对课程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综合考虑课程价值较高,参与“拼课”学员数量较高,侵权传播范围较大,以及小李主动致歉且购买正版课程尽力挽救损失,小李、小赵均为学生,“拼课”后未进行销售获利行为,主观过错较小等因素,酌情认定赔偿金额。
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:小李、小赵应共同赔偿张老师4万元(含合理开支)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办案法官李俊松提醒,只要把盗版课程上传到网盘、发到微信群,或者组织他人“拼课”、提供提取码、拉人进群获取资源,让公众能在自己想看的时间、地点点开学习,就已经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。
不管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,不管有没有赚到钱,组织者、分享者、协助传播者都属于共同侵权,都要承担法律责任。侵权行为一旦完成,就已经成立,不会因为事后补救而“不算侵权”。
对于广大考生而言,通过网络互帮互助,集体学习值得提倡,但是应加强版权意识,不买、不用、不传播盗版课程,不参与违规“拼课”。
编辑:李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