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24)鄂0302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,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但被执行人未履行,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:
※被执行人:刘杰,男,1988年9月19日生,汉族,住十堰市竹山县文峰乡轻土坪村5组。

※执行案号:(2026)鄂0302执110号
※执行依据:(2024)鄂0302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
※执行标的:本金182260元及利息。
※悬赏金额: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,予以2000元奖励。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。
※悬赏金领取方式: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,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,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。
※悬赏期限:案件执行完毕之前。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,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,法院将公告告知,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。
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,一经核实,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,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。
执行法院: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
举报电话:0719-8472997
联系人:王法官
编辑:陆兴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