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月2日,十堰市商务局发布《致全市商贸领域经营者的一封信》。
为贯彻落实《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和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),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,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,防范资金风险,营造诚信经营、放心消费环境,现就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提示如下:
一、确认是否属于备案范围
凡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,从事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居民服务业(行业类别见附件1)的经营者,已发行或计划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,均须按规定办理备案。

二、发卡前请满足基本条件
经营者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,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,并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
三、备案类型及对应机关
1.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,向湖北省商务厅备案。
2.规模发卡经营者(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,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、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),向十堰市商务局备案。
3.其他发卡经营者,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
四、备案时间提醒
1.新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经营者,应自开展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。
2.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尚未备案的经营者,应于本提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。
逾期未备案的经营者,将依法处理,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。
五、发卡金额上限请注意
1.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,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。
2.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。
六、备案材料清单
1.所有发卡经营者需提交《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》《营业执照》(副本)复印件。
2.规模发卡经营者还需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、实体卡及虚拟卡样本、业务与资金管理制度、购卡章程协议、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存管协议。
3.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还需提供合并财务报表、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及售卡企业清单、股权关系说明或商标权证明。
七、未备案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
1.发卡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,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不改正的,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2.发卡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,将向社会公示,并纳入跨部门联合惩戒,影响企业信用。
八、如有疑问,欢迎咨询
我们已经为您整理了市、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(详见附件2),您可致电获取指导和帮助。

编辑:万林